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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不抱怨且总是尽最大努力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其大部分周末是在加班中度过。 2009年春天,李丽结婚了。担心影响工作,她没有立即要孩子。 2011年7月,意外怀孕的她考虑到年龄等因素,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令李丽没想到的是,2012年元旦前夕,商场领导找她谈话时称,虽然她与商场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她现在因为怀孕已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商场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李丽无法接受。她多次向商场领导表示,自己已怀孕五个多月,出去肯定不好找工作,因此恳求商场给她调换岗位,而不要与她解除合同。但商场领导坚持认为,李丽现在既然不能胜任工作,商场就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商场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李丽能否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此,商场以此解除合同显然违法。另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建议劳动者李丽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她不仅可获得商场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还可在恢复劳动关系后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比如90天的产假等等。(啸宇)
财富总数超过20亿元的“天价”离婚案再度“发酵”。11日,沃华医药(002107)董事长赵丙贤的妻子陆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起诉讼过程一波三折的离婚案,目前已被北京市朝阳法院转送至通州法院,后者尚未发出立案通知。“我和赵丙贤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婚后财产,如果离婚,将可能涉及夫妻财产的重新分配。”此前,陆娟曾对经济导报记者说,“目前这些财产主要是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证万融”)的股权,我持有20%,赵丙贤持有80%。”而在昨(15)日,导报记者再度拨打陆娟的手机,却被告知“已停机”。查阅沃华医药的招股书可发现,尽管赵丙贤夫妇分别持有公司控股方中证万融80%和20%的股权,但是,赵丙贤作为夫妻双方的一致行动代表人,代为行使全部股权的权利。因此,随着赵丙贤陷入“离婚门”,沃华医药将面临股权分散的巨大风险。股价大受牵累上述离婚案能否在通州法院被立案,现在仍未可知。事实上,该案已因男方屡次“隐身”而被拖延了近两年时间。早在2010年4月,陆娟发现赵丙贤秘密转移夫妻共有资产而提出离婚,但是后者一直未出庭,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同年7月初,陆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到9月份,法院多次开庭,但赵丙贤仍拒不到庭,导致司法程序无法进行。10月11日,赵丙贤又以被诊断为“严重肝病”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011年11月,赵丙贤以“出差”为由又未出庭,审理无法进行。至此,该离婚案变得更加复杂。陆娟在2010年10月份向导报记者证实离婚起诉“确有此事”之时,她还身在北京。当时,她在电话中的短暂讲述,足以让人体会到一种无法掩饰的无奈和忧伤。而至今,导报记者始终无法联系上赵丙贤本人。有媒体称曾拨打过赵丙贤的手机,但其一直不予接听。在前几次诉讼中,赵丙贤均未对陆娟关于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的说法予以回应。其代理律师也更换过数次,无法联系。同样“无奈”的,还有沃华医药的股价,随着两人的纠纷难解不断下跌。导报记者查阅其股价走势发现,该股在2010年9月份约为每股15元左右,上周五收盘价为8.91元,一年多来,近乎“腰斩”。而就在前几天的1月6日,该股更是在盘中创下上市近5年来的最低价8.15元。数据还显示,沃华医药目前在A股40余家中药公司中,不少指标均处于下游,甚至垫底。股价“跌跌不休”让投资者无可奈何,董事长“离婚门”是否会引致沃华医药股权变动?13日,导报记者试图联系沃华医药总经理、董秘张戈。该公司董秘室工作人员表示,张戈出差在外,“公司正忙于年会,没有负责人可以接受采访。”15日,导报记者拨打沃华医药证券事务代表王璐璐的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大股东股权面临解禁以股票起家又主做投资银行业务的赵丙贤,被业界称为“中国巴菲特”。实际上,除沃华医药外,导报记者发现,赵丙贤夫妇还拥有上市公司罗莱家纺(002293)和同仁堂科技(8069.HK)及数十家正在运作上市的公司的股权,资产总值或达20亿元左右。在陆娟看来,赵丙贤的成功也凝结着她几十年的艰辛付出,因此完全有理由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类似中证万融这种情况,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婚前财产,无论其公司当前股权比例如何界定,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平等分割。”在北京独立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李振宇对导报记者分析说。如今,中证万融控制沃华医药50.27%的股份,共计8242.79万股。根据上周五沃华医药的股价8.91元计算,市值为7.34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再过几天(本月24日),这部分股权将面临解禁。届时赵丙贤是否会选择套现,还不得而知。虽然赵丙贤夫妇并非沃华医药直接股东,但二者共有的中证万融是沃华医药控股股东。如果因离婚使得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给沃华医药发展带来变数将是大概率事件。沃华医药股价近来的实际变化,也表明这一离婚案已不只是“家事”。同时,离婚案迟迟没有结果,从公司管理层到普通投资者,都已经在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办法。对于这起离婚官司,沃华医药是否需要发公告?股民遭受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李振宇表示,“中证万融是沃华医药的控股股东,该公司作为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并没有应尽的必须予以公告的义务,投资者也难以进行相关索赔。”巨资购新药专利被指“画饼”受困于产品单一的沃华医药在去年12月28日曾公告称,为丰富产品线,增强盈利能力,将向中证万融购买“参枝苓口服液”项目的新药技术和专利权。根据评估,沃华医药将为此项专利支付2950万元。有投资者认为,沃华医药这显然是在“画饼”,因为这一招在之前早就用过。早在2007年,沃华医药就曾受让“脑血疏”口服液新药。但2009年,该口服液销售收入仅有383.90万元;2010年,该口服液销售收入缩减至72.88万元;2011年上半年,其收入仍仅有46.98万元。试图使“脑血疏”成为另一增长点的沃华医药,美梦终难圆。同样,2009年9月,沃华医药受让北京天泰源医药技术开发公司的通络化痰胶囊生产技术和专利。然而两年多时间已过去,该药仍未进入市场。此次,“参枝苓口服液”何时能够大规模生产,能否助力沃华医药的成长,也依然是未知数。(杜海)(光明网)
搞强拆,镇政府竟引用“杜撰法条”网曝“史上最牛政府公文”的背后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中国网事”记者涂铭、周宁)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 经“中国网事”记者核实,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拆决定书,不仅被上级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而且还引出该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以及“超范围强拆”两大疑点。 【核心网事】网曝“镇政府强拆引用‘不存在法条’” 近日,“667183”等网民在天涯网、猫扑网等网络论坛以事主身份发表“史上最牛政府公文”等网帖反映,自2008年起,他们怀揣“田园梦”到阳坊镇四家庄村,各自花费近20万元承租“吉利庄园”生态大棚及其附属房产。然而,“田园梦”做了没一年,即被阳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击碎。镇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承租地块的建筑物实施强拆。 网民贴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示,承租户大棚内的管护房面积严重超标,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本机关决定于2009年6月22日起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人0101”等网民发帖称,阳坊镇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存在第73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第65条。 搞强拆,竟然在政府公文中引用不存在的“杜撰法条”,不少网民把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称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 还有不少网民反映,阳坊镇政府强拆主要依据之一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认定承租户操作间(管护房)违规的确认函”,涉嫌伪造或后补。此外,该镇政府擅自扩大强拆范围,除管护房外,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均被拆毁,导致巨额损失,这让承租户无法接受。 【记者调查】“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被认定违法 记者日前联系到发帖的事主刘小明,已经从北京一所高校退休的他正和其他二十多位承租户一同向法院起诉阳坊镇政府。 记者经辗转终于获得镇政府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强拆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与网帖反映基本一致。经查询这两部法律原文,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确不存在第73条,这部法律的最后一条是第70条,内容是“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共才64条,根本没有第65条。 据此,承租户曾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定该强拆决定书无效,并赔偿损失。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阳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强拆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阳坊镇政府提出赔偿。 在随后2年多的时间里,承租户起诉阳坊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一审宣判,再次认定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承租户的赔偿要求。对此,承租户选择了上诉。 阳坊镇镇长李昌1月9日向记者表示,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镇政府已下发更正通知。 针对网民提出的“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一事,记者在1月6日的二审庭审现场看到,阳坊镇政府虽承认“引用不存在法条”违法,但坚称强拆本身并无过错,因为承租户“非法占地”属实,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曾出具确认函,认定与承租户签订合同的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建设操作间(管护房)。 然而,承租户认为这些证据漏洞百出。该确认函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但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被确认“非法占地”后的第三天6月27日才成立。 同时,承租户还提交了委托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温室大棚的合同,最早签约日期为2008年8月,也远在6月24日之后。 对这些新情况,阳坊镇镇长李昌对记者说:“这涉及到村里成立的公司,因为当时我不在任,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 针对网民“镇政府超范围强拆”的质疑,阳坊镇政府拿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函,确认承租户所建房屋(管护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承租户认为,即便管护房被认定“非法”,但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也在强拆中被拆毁得一干二净,导致巨额损失,镇政府擅自扩大了强拆范围。对此,阳坊镇镇长李昌予以否认。 【延伸阅读】专家:从“依权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 “冷风飘0”等网民说,近年来,因强拆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中央多次强调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强拆,为啥一些基层部门屡教不改?”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政府2011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家张树义认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这一典型案例反映出,在社会转型阶段,部分基层政府亟待从“依权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本案中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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